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业务领域 荣誉证书 知产了解 政策法规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商标业务
专利业务
其他业务
知产了解
案例分析
新闻中心
法律法规
荣誉证书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济宁宏科利信专利代理事务所
联系人:樊嵩
联系电话:18660726508,13355478326
座机:0537-2165115
地址:山东济宁万达写字楼1606室
有问题请立即咨询我们!
 
  新闻动态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



 一、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发现侵权时应如何处理?


1、首先发现他人侵犯您的专利权未必不是好事,不必沮丧。
专利申请量逐年上升,2011年年度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百万件,达到122.2万件,2011年1-10月专利申请量就达到123.8588万件,更有报道称到2015年,我国专利年申请量将达到200万件。这当中能够获得市场认可、产生实际价值的只占一小部分,低水平发明创造占很大一部分。您遇上专利侵权,至少可以说明您的发明创造能够产生实际价值,并受到了市场追棒。
2、综合判断他人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当然如何判断他人的行为是构成专利权侵权,是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对具体案例作具体分析。
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只进行初步审查,所以在起动诉讼活动之前,最好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评价报告,避免盲目起动诉讼程序。
3、其次要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可通过专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以求证据完备、有效且不打草惊蛇。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或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也可以是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这几方面均可以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之一。另外调查取证的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用也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4、最后确定解决方案
诉前和解或向人民法院诉讼。根据行动的目的及对时间的综合评估,确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应注意:
①有时,适当放任侵权,对专利权人更有利;
如微软公司放任对其视窗操作系统的侵权,达到培养用户使用习惯及第三方软件开发商开发基于视窗操作系统的应用软件,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挤压竞争对手。再者,施乐公司放弃复印机基本专利,容许许多小厂商大量生产,客观上起到推广复印机使用,而自己控制提高复印机质量的技术,最终实现战略目标;
②时间长,程序复杂,情况多变,提起诉讼前,一定要有思想准备;
③诉讼就像战争一样,攻防都有顶点,有时只一个,有时有几个;
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来说,有时对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和解方案,比法院最终的判决更有利,见好就收,得饶人处且饶人有时也是不错的选择。
另一方面:也不要遇上点困难就打退堂鼓,专利权人应坚持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出现为止。
好的代理人应善于把握时机,为当事人争取最利的条件,结束诉讼。
④侵权对象也可能成为合作伙伴;
俗话说:“不打不相识!”,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虽是竞争对手,但也可能成为合作伙伴。因此,在诉讼过程,一定不要对对手进行人身攻击,尊重对手就是尊重自己,坚持对事不对人,在合适的条件可以化敌为友。
二、对于被控侵权人来说,收到他人法院应诉通知书不必慌张,但应尽快委托执业专利代理人研究应对措施。
①首先判断是否侵权及超过诉讼时效,分析对方证据漏洞;
②如果侵权成立,分析对方专利权的专利性,并在15天答辩期内及时提出无效宣告和中止诉讼请求;
③运用抗辩技术:专利权用尽原则、非故意行为、先用权原则、临时过境、实验性使用、个人非营利性使用、滥用专利权、自由公知技术等;
④如果侵权成立,在诉讼过程上,尽量争取以对自己有力的条件同专利权人合解;如果坚信不构成侵权,则要积极应对,坚持到底。
三、相比其他案例,专利案件中的侵权案件,原告败诉所占的比例要高一些,其原因如下:
(1)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前只经初步审查,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大,所以一旦专利权利丧失,必然导致败诉;
(2) 诉前未委托正规专利代理机构,对双方的技术特征缺乏认真、科学的对比,只是凭印象,凭对被控产品外观就断定侵权,或侵权取证存在瑕疵,盲目起诉;
(3) 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缺乏思想准备,诉讼遇上一些挫折,就丧失斗志。运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使部分原告难以胜诉。
(4)专利诉讼需要专利律师,但随着专利诉讼案的增多,一些缺乏专利知识、专利诉讼技巧和技术背景的普通律师或公民也涉足专利诉讼案,有可能在诉讼请求及范围、取证与举证、启动无效程序、运用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同原则适用等方面常常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败诉。

专利侵权 2017-6-3 本文被阅读 2394 次
上一条:专利复审下一条: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新闻网    百度

 
咨询热线:
18660726508
咨询热线:
13355478326
咨询热线:
0537-2165115
 
· 快速导航
  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专利业务
新闻中心
行业资讯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济宁宏科利信专利代理事务所
联系人:樊嵩
联系电话:18660726508,13355478326
座机:0537-2165115
地址:山东济宁万达写字楼1606室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济宁宏科利信专利代理事务所        备案号:鲁ICP备17024102号-1

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