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业务领域 荣誉证书 知产了解 政策法规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商标业务
专利业务
其他业务
知产了解
案例分析
新闻中心
法律法规
荣誉证书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济宁宏科利信专利代理事务所
联系人:樊嵩
联系电话:18660726508,13355478326
座机:0537-2165115
地址:山东济宁万达写字楼1606室
有问题请立即咨询我们!
 
  新闻动态  

一文了解我国专利法四次修改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是专利法历经的第四次修改,也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我们一起来回顾专利法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历经四次修法 不断与时俱进

2020年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完善举证责任,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

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等。

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

相关链接: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全文

2008年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主要修改内容:通过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加强专利权保护以及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关系,以期达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的立法目标。

2000年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


进一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

主要修改内容: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与国际条约相协调,明确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等。

1992年
专利法首次修改


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主要修改内容:延长专利权的期限,将发明专利权期限从原来的15年改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从原来的5年加3年续展期改为10年;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增加专利复审的范围;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将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保护范围;重新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增加对假冒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等。

深化改革 立法保驾护航

专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更加突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特别是此次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正是我国经济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以修法为契机,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不断完善的专利法必将带来强大动力,驱动着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梦想,破浪前行。
一文了解我国专利法四次修改 2021-6-4 本文被阅读 1608 次
上一条:宏科利信事务所今年成为山东省专利代理机构和山东省专利代理协会理事单位下一条:未来五年,如何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
相关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呢称:* 您尚未登陆,请登录。
来自: *
内容:


(为防止非法信息,您的言论提交后需要审核才能正常显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新闻网    百度

 
咨询热线:
18660726508
咨询热线:
13355478326
咨询热线:
0537-2165115
 
· 快速导航
  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专利业务
新闻中心
行业资讯
荣誉证书
联系我们
· 联系我们
济宁宏科利信专利代理事务所
联系人:樊嵩
联系电话:18660726508,13355478326
座机:0537-2165115
地址:山东济宁万达写字楼1606室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济宁宏科利信专利代理事务所        备案号:鲁ICP备17024102号-1

公示信息